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2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戊○○
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戊○○(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ㄧ二ㄧ四五八九七六號)、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二二ㄧ七九○五五二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共同收養丁○○(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