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85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