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林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4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敏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9月1日│16,500元│CS0000000│││││興分行│││││├──┼─────────┼─────────┼───────┼─────────┼────────┼──┤│002│黃敏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10月1日│16,500元│CS0000000│││││興分行│││││├──┼─────────┼─────────┼───────┼─────────┼────────┼──┤│003│黃敏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11月1日│16,500元│CS0000000│││││興分行│││││├──┼─────────┼─────────┼───────┼─────────┼────────┼──┤│004│黃敏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12月1日│16,500元│CS0000000│││││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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