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玉秀於民國96年7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新臺幣259926元整。
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29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599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玉秀│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9926││月10日起││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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