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皓正
王冠瓔
一、債務人王冠瓔、王皓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94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245元自民國109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286,245元自民國10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