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58號聲請人 文國成 相對人 陳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本件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七紙。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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