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360號債權人 許進祥 債務人 江獻涵 債務人 許邦科
一、㈠、債務人江獻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江獻涵、許邦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