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0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連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520號、113年度偵字第677、1119、526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連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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