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原告 林熙玲 被告 周元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伊係鄰居,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被告住處後方陽台,朝屋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伊,足以生損害於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伊有在刑事判決附表編號1-18所示時間對原告說如刑事判決
附表編號1-18所示之內容,但有很多是他們自己加進去的語句,例如沒有「幹阿」。這些話很多不是伊的用語,伊也沒有指名道姓,就是原告心裡有主。
㈡伊係因原告於新北市○○區○○路○○○巷○○號原告住處2樓烹
煮排放油煙,致患有長期支氣管炎及上呼吸道之病症,伊對原告訴請排除侵害等事件(案號:鈞院108年度訴字第817號)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成立和解後,原告仍未於108年11月10日前將設於原告住處2樓之排油煙管進行改善,致伊陷入焦慮及睡眠障礙之病症更加嚴重,而僅能在自家居所處紓解情緒,確實曾不諱言有較激動之言語,伊已受刑事判決處罰,請鈞院審酌此事件之前因後果等一切客觀情事,予以駁回原告之請求,如鈞院仍認被告應負責民事賠償,則請求酌減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18所示之公然侮辱原告行為,且被告亦因此迭經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601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80號判處被告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15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601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80號刑事判決、勘驗光碟:0000000林熙玲妨害名譽筆錄、錄影、譯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4頁),且被告對於上列勘驗光碟:0000000林熙玲妨害名譽筆錄、錄影、譯文之內容亦均未爭執(見本院卷第7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案號之刑事電子卷證查明屬實,是原告主張之上情,堪信為真。被告辯稱但有很多是他們自己加進去的語句,例如沒有「幹阿」。這些話很多不是伊的用語等語,顯屬無據,自無可採。況且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8所示之18次公然侮辱原告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妨害名譽),被告之行為既非法之所許,且令原告精神上感受痛苦,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利,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即屬有據。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於本件侵權行為(妨害名譽)發生時,原告係年滿60歲,大學畢業,曾任職小學及建設公司,現已退休,其108年度申報所得約64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約515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原告因被告之上列侵權行為(妨害名譽)致名譽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於本件侵權行為(妨害名譽)發生時,其係年滿64歲,大學畢業,職業軍人,現已退休,其108年度申報所得約26萬元,財產總額約6萬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原告分別請求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損失)如附表「請求慰撫金」欄所示,共計8萬元,尚屬過高,應各核減為如附表「應賠償慰撫金」欄所示,共計54,000元,方屬公允。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2月4日(見本院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凱元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侮辱之對象│侮辱之言語│請求慰撫金│應賠償慰撫金│││││││(新臺幣)│(新臺幣)│├──┼─────┼─────┼─────┼───────────┼─────┼──────┤│1│108年1月5│新北市永和│原告│17號(即新北市永和區福│約4,444元│3千元│││日16時2○○○區○○路30││和路309巷17號1、2樓原│(即8萬元│││││9巷19號被││告住處),你再煮,廢物│÷18,元以│││││告住處1樓│││下四捨五入│││││屋外│││)││├──┼─────┼─────┼─────┼───────────┼─────┼──────┤│2│108年1月7│同上│同上│不要臉│同上│同上│││日16時32分││││││││許││││││├──┼─────┼─────┼─────┼───────────┼─────┼──────┤│3│108年1月8│同上│同上│害人精啊你│同上│同上│││日10時30分││││││││許││││││├──┼─────┼─────┼─────┼───────────┼─────┼──────┤│4│108年1月9│同上│同上│17號,你再煮,沒教養,│同上│同上│││日11時50分│││惡鄰驅逐條款把你趕出去│││││許││││││├──┼─────┼─────┼─────┼───────────┼─────┼──────┤│5│108年1月9│同上│同上│惡鄰驅逐條款,趕出去│同上│同上│││日12時48分││││││││許││││││├──┼─────┼─────┼─────┼───────────┼─────┼──────┤│6│108年1月9│同上│同上│惡鄰驅逐條款,驅逐│同上│同上│││日16時18分││││││││許││││││├──┼─────┼─────┼─────┼───────────┼─────┼──────┤│7│108年1月11│同上│同上│毫無羞恥│同上│同上│││日9時32分││││││││許││││││├──┼─────┼─────┼─────┼───────────┼─────┼──────┤│8│108年1月11│同上│同上│17號,你再煮,沒品,沒│同上│同上│││日19時21分│││格,狗都不如,奸險│││││許││││││├──┼─────┼─────┼─────┼───────────┼─────┼──────┤│9│108年1月12│同上│同上│你再煮,小偷│同上│同上│││日10時20分││││││││許││││││├──┼─────┼─────┼─────┼───────────┼─────┼──────┤│10│108年1月14│同上│同上│小偷│同上│同上│││日11時56分││││││││許││││││├──┼─────┼─────┼─────┼───────────┼─────┼──────┤│11│108年1月16│同上│同上│製造空污,小偷│同上│同上│││日11時46分││││││││許││││││├──┼─────┼─────┼─────┼───────────┼─────┼──────┤│12│108年1月17│同上│同上│黑心,賺黑心錢,幹,你│同上│同上│││日10時33分│││還有臉煮,不知羞恥,出│││││許│││來,你以為沒人治的了你││││││││嗎,不要異想天開了│││├──┼─────┼─────┼─────┼───────────┼─────┼──────┤│13│108年1月19│同上│同上│鬼鬼祟祟,小偷│同上│同上│││日8時8分許││││││├──┼─────┼─────┼─────┼───────────┼─────┼──────┤│14│108年1月19│同上│同上│17號,整條馬路被你污染│同上│同上│││日8時30分│││,心態有問題,不正常,│││││許│││自私,正常人哪有像你這││││││││樣子,你心太黑,你賣的││││││││東西誰敢吃,把這裡當工││││││││廠,沒有羞恥心,爛女人││││││││,變態│││├──┼─────┼─────┼─────┼───────────┼─────┼──────┤│15│108年1月19│同上│同上│小偷,賊,小偷│同上│同上│││日8時43分││││││││許││││││├──┼─────┼─────┼─────┼───────────┼─────┼──────┤│16│108年1月27│同上│同上│鬼鬼祟祟,小偷│同上│同上│││日11時35分││││││││許││││││├──┼─────┼─────┼─────┼───────────┼─────┼──────┤│17│108年2月16│同上│同上│鬼鬼祟祟,小偷,什麼都│同上│同上│││日20時40分│││偷,鬼鬼祟祟│││││許││││││├──┼─────┼─────┼─────┼───────────┼─────┼──────┤│18│108年2月17│同上│同上│沒羞恥心,你到地獄去報│同上│同上│││日11時39分│││到,黑心,爛貨,一點品│││││許│││都沒有│││├──┼─────┼─────┼─────┼───────────┼─────┼──────┤│共計│││││8萬元│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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