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李幼綢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29,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即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99│2,900元│1834.11│1/4│1,329,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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