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聲請人 江春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鴻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之提示日期、利息起算
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