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凱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凱因犯竊盜等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刑事判決所載折算標準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若所犯係數罪併罰,其所犯之數罪中之一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與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附表編號3、4、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6、7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蔡世凱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提出之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件在卷可憑,故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表:
受刑人蔡世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1日│102年8月1日│1、102年2月25日│││││2、102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564號│102年度偵字第17564號│102年度偵字第151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95號│102年度易字第2395號│102年度訴字第1881、││實││││203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95號│102年度易字第2395號│102年度訴字第1881、││決││││20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102年1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2889號│102年度執字第12889號│103年度執字第68號│││(編號1-5定應執行刑2│(編號1-5定應執行刑2│(編號1-5定應執行刑2│││年10月,執行中)│年10月,執行中)│年10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2日│102年8月1日│102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941│102年度毒偵字第1941│102年度偵字第24182號│││、2165號│、21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81、│102年度訴字第1881、│102年度易字第3348號││實││2039號│203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81、│102年度訴字第1881、│102年度易字第3348號││決││2039號│20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103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68號│103年度執字第68號│103年度執字第2431號│││(編號1-5定應執行刑2│(編號1-5定應執行刑2│(編號6-7定應執行刑7│││年10月,執行中)│年10月,執行中)│月,執行中,刑期107│││││年2月11日-107年9月1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18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2431號│││││(編號6-7定應執行刑7│││││月,執行中,刑期107│││││年2月11日-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