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蜜晞 (原名: 吳靜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之債務人為 趙曉天 ,非本件債務人,請重新提出。
二、債務人吳蜜晞(原名:吳靜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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