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楊士民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7年3月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嗣本院於審理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聲請免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本院以10
8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債務人上開解約金。就債務人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現金新臺幣19萬81元,由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上開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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