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彼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被告邱彼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被告持有供其施用之毒品,經鑑定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違法行為地及住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
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本件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仍應適用10
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3年3月4日14時5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毒品乙節,為被告所承,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又上開扣案毒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及驗後淨重,均詳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4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卷第26頁)。又被告遭查獲上開毒品而涉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則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嗣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院以10
3年度毒聲字第6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逾6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毒聲字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佐以被告於警詢自承其係於103年3月4日上午7時許購得扣案毒品,並於同日上午8時許施用等語,足見扣案毒品係其上開施用所剩餘,所涉持有扣案毒品犯行業經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0.379公克│0.368公克│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1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卷第26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4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8││││││1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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