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榮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榮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榮逢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98年3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1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8年2月),受刑人於98年3月4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於98年3月4日至103年
7月31日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4年7月4日),業於10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2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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