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 羅光良 被告 羅敏陸
羅宇良 葉新彩 羅聿廷 羅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
5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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