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俐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之修正草案原規定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釋明之」,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更正為現行文字。足見本條之立法意旨,除要求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外,就請求之債權金額,亦應提出相關憑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7,572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2%計算之利息,惟據債權人提出之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對外債權資料所示,債務人至今尚積欠本金為657,832元,及利息計收起日為107年9月27日,有該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1紙附卷可稽,與債權人聲明意旨金額、利息不一致,經本院於107年11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與聲明事項相符之證明文件,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依上開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對外債權釋明文件形式審查,僅可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債權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該等款項之心證,逾此部分債權人未盡釋明義務,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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