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瑜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