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30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凱英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