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因被告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與其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判處之有期徒刑5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聲請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然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戶籍地址亦未變動,於執行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