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61號原告 陳正祥 被告 馬素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高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61號原告 陳正祥 被告 馬素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2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