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86號債權人 顏義達 債務人 曾凱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458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4年4月3日│300,000元│104年4月7日│KN0000000│├──┼─────────┼───────────┼───────────┼───────────┤│002│104年4月17日│300,000元│104年4月17日│K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