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盈祺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面額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票據號碼YC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盈祺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六元、票據號碼YC0000000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二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二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