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文卿 ( 方足之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志成
陳鴻紳 簡宜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複代理人 楊讀義 律師複代理人 程宣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15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盈萩附表:
主文項次土地占用面積公告現值標的價額備註第一項大城鄉楓港段1900、1901地號土地編號A面積251平方公尺養鴨處、編號B面積32平方公尺房屋、編號C面積554平方公尺魚塭、編號D面積1205平方公尺魚塭、編號E面積21平方公尺房屋、編號F面積42平方公尺養鴨處、編號H面積5平方公尺肥水池、編號I面積24平方公尺肥水池、編號J面積538平方公尺魚塭、編號K面積1215平方公尺魚塭,共計3,887平方公尺650元252萬6550元見本院卷第11-14頁第二項大城鄉楓港段1902地號土地編號L面積13平方公尺肥水池、編號N面積499平方公尺魚塭、編號O面積1179平方公尺魚塭,共計1691平方公尺650元109萬9150元見本院卷第15-16頁第三項大城鄉三林段1431地號土地72平方公尺3200元23萬0400元見本院卷第17頁同上段2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房屋)建物現值29萬5400元29萬54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總計415萬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