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艶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