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樂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燁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柯燁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3.75%│││933408元│9月13日起│0月12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4.5%││││0月13日起│7月12日起││││├──────┼──────┼───────┤│││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5%││││7月13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
一、相對人樂庭實業有限公司即法定代理人柯燁庭於民國10
5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5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相對人自107年09月13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約繳納,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其借期、利率、遲延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一、十一條)、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
並以相對人柯燁庭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立有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故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933,408元整及其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