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債權人 劉李素燕 債務人 王美玲 債務人 陳秉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美玲、陳秉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利率為何?
二、釋明陳秉豐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王美玲、陳秉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