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蔡槥螓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林裕益 訴訟代理人 林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具狀陳報於本件車禍發生前之職業、學經歷、財產狀況及家庭經濟等情況,並應提出100年度至102年度之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