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煒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煒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煒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