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聲請人 蔡誠恩 法定代理人 陳紫羽 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事項、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蔡誠恩應於聲請狀末補簽章,法定代理人陳紫羽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及聲請狀末以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簽章。
㈢、補聲請人蔡誠恩及法定代理人陳紫羽與聲請狀末所補蓋印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㈣、補聲請人蔡誠恩及法定代理人陳紫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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