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德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德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德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德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茲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贓物│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16日│99年3月9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1時點(│││││不含查獲後至採尿時之時│││││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12號│99年度偵字第2912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桃簡字第121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易字第373號│99年度桃簡字第1219號││決├────┼───────────┼───────────┼───────────┤││確定日期│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99年8月12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4月│││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9年3月8日某時起至99│99年2月27日│99年3月4日│││年3月9日下午1時10分│││││許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99年度偵字第15027號│99年度偵字第202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10號│100年度訴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5日│99年11月9日│100年7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698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10號│100年度訴字第13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2月4日│100年8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