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證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