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尹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金煌 ○號3樓兼法定代理王 張碧霞 人兼法定代理 陳秀瓊 ○0號3樓法定代理人 王淑貞 法定代理人 王森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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