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