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上品行即 邱縉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上品行有限公司即邱縉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上品行即邱縉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已有上訴,對本裁定如有不服,請於上訴審再為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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