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19號債權人綠寶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呈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麗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