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紘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紘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紘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7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02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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