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昌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昌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滑鼠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應更正為「案發現場對面之監視器擷取畫面」,並應補充「證人徐○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昌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竊取他
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沒收部分⑴被告竊得之滑鼠1個,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
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至被告竊得之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固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874號被告陳昌佑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工地,徒手竊取盛○穎置放於工地內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及滑鼠1個(共價值約新臺幣4萬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盛○穎發現上揭物品遭竊,隨即調閱工地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 盛亮穎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昌佑於警詢之自白(偵查中經傳喚未到);
(二)告訴人盛○穎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昌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滑鼠1個,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竊得之微星牌筆記型電腦1臺、充電器1組業已發還給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為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
檢察官陳信郎檢察官許燦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韻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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