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下1層(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
6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07│96.10.07│97.04.12│96.04.13採尿││年月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6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2474號│2474號│1605號│160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1223號│1223號│第32號│第32號││事實審├───┼──────┼──────┼──────┼──────┤││判決│97.04.11│97.04.11│97.09.12│97.09.12│││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第2685號│第2685號│第32號│第32號││││(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判決確│97.09.26│97.09.26│97.10.13│97.10.13│││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747│度執字第5747│度執字第5931│度執字第5931│││號│號│號│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3.25│97.03.25│97.09.21採尿│97.09.21採尿││年月日│││回溯96小時內│回溯120小時│││││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緝字第│度毒偵緝字第│││1041號│1041號│44號│4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734號│734號│第419號│第419號││事實審├───┼──────┼──────┼──────┼──────┤││判決│97.10.14│97.10.14│98.05.15│98.05.15│││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判決││第5434號│第5434號│第419號│第419號││││(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判決確│98.01.05│98.01.05│98.06.08│98.06.08│││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05│度執字第905│度執字第2877│度執字第2877│││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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