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5號聲請人 李清海 上列聲請人具狀聲請扣押相對人 林洋鍠 、 柯俊宇 之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