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慶
簡憶庭
上一人義務辯護人 林傳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5號、110年度偵字第1516號、110年度偵字第101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家慶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李家慶其餘被訴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免訴。
簡憶庭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由其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王嘉 」上網張貼徵求打工者之廣告,內容大意為:註冊使用日商 恩沛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200號11樓,業於110年5月將其在台事業讓予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沛公司)之AFTEE支付服務(即「先下單,後付款」),以此方式幫忙在網路上下單購物,無需支付貨款,即可賺取每件新臺幣(下同)數百元至1,000元不等報酬,以此方式使附表一編號1、3、5、8、12、15、17、18、
20、22、23、26、27、28、29、30所示實際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依指示下單購物無須負擔任何購物價金與買賣交易責任,即於附表一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使用恩沛公司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在PCHOME購物網站上下單購買李家慶等人所指定之商品,並寄到附表一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指定地址,使前揭實際被害人受有遭恩沛公司追償貨款之風險;李家慶等人即以上開請人代為下單之方式,使恩沛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所示之購買者均有支付貨款之意思,而同意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所示之購買者使用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李家慶等人於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所示之商品後即予以轉賣變現,卻未支付商品之貨款予先行墊付貨款之恩沛公司,致恩沛公司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所示之貨款損害。
二、簡憶庭與 林玉萍 (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2間,由林玉萍自行或委由他人上網張貼徵求打工者之廣告,內容大意為:註冊使用恩沛公司之AFTEE支付服務,以此方式幫忙在網路上下單購物,無需支付貨款,即可賺取報酬,以此方式使附表二編號2、3、5、7、9、10、16、19、21、28、32、33、34、4
3、44、49、50、52、55、59、63、66、68所示實際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依指示下單購物無須負擔任何購物價金與買賣交易責任,即於附表二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使用恩沛公司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在PCHOME及 東森 購物等網路購物平臺上下單購買林玉萍所指定之商品,並寄到如附表二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指定地址。簡憶庭、林玉萍即以上開請人代為下單之方式,使恩沛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70所示之購買者均有支付貨款之意思,而同意附表二編號1至70所示之購買者使用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寄至指定地點後,由簡憶庭於收受商品後轉交予林玉萍將之轉賣變現,卻未支付商品之貨款予先行墊付貨款之恩沛公司,致恩沛公司受有附表二編號1至70所示之貨款損害。
三、案經恩沛公司、 李忠晏 、李○婷(以下遮隱姓名者均為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均詳卷)、張○薰、 王宣筑林晏佳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起訴書第2頁之犯罪事實㈡記載被告簡憶庭、林玉萍所為之詐騙犯行係如附表二所示(即編號55所示實際被害人王宣筑、編號68所示實際被害人 臧怡雯 均包括在內),然卻於起訴書第6頁記載「報告暨告訴意旨另認被告簡憶庭2人亦涉有詐騙王宣筑、臧怡雯及 陳玉華 等3人,惟依卷內…(略)據此以觀,要難遽認被告等亦有詐騙王宣筑等人,惟此與上開起訴之部分係屬接續犯之一行為,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檢察官上開論述固自相矛盾,然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對被告簡憶庭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下單購物之犯罪事實的起訴效力仍存在,不因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另記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論述而影響,本院自應一併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之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5、68所示)為審理,合先敘明。
貳、起訴書就被害人陳玉華部分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上段所述),且此部分犯行並未記載在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內,顯未經起訴,檢察官逕以111年8月17日111年度蒞字第8252號補充理由書主張被告簡憶庭與共同被告林玉萍就被害人陳玉華下單購物部分亦共犯詐欺取財罪,並應與本案起訴之其他部分應分論併罰(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50至451頁),並不生起訴效力,自不在本案應調查審理之範圍,本院無從審酌。
叁、檢察官雖以110年11月17日、111年8月5日補充理由書分別表
示:「被告李家慶所涉詐欺犯行如附表一所示共37次,其中附表一編號所示1、3、5、8、12、15、17、18、20、22、23、26、27、28、29、30、34之部分,其所為詐欺犯行並同時詐欺被害人 翁依婷 等人,至附表一所示其餘使用日 商恩沛 後支付服務之人,因經通知未能到案或主張個人名義遭冒用,則不另認屬遭詐欺之被害人」、「附表二編號所示2、3、5、7、9、10、16、18、19、21、23、28、32、33、34、43、
44、49、50、52、55、59、63、66、68之部分,其所為詐欺犯行並同時詐欺被害人 張青柔 等人,至附表二所示其餘使用日商恩沛後支付服務之人,因經通知未能到案、主張個人名義遭冒用(如附表二編號1、4、20、25、13、35、40、42、
51、56、57、58、60、70)或由他人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8及65),則不另認屬遭詐欺之被害人」等語,惟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購買者既均經起訴書認定為被告李家慶、簡憶庭所為詐欺犯行之被害人,自不能僅因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認為上述被排除之人不屬遭詐欺之被害人,即把此部分均當作未曾起訴,是起訴書附表一、二所載之全部購買者是否有遭到被告李家慶、簡憶庭詐欺,均為本案審理範圍。
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李家慶、簡憶庭及被告簡憶庭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本判決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04至107頁、第253至260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家慶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被告簡憶庭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515卷一第195至197頁,本院審原易字卷第109、110頁、第158頁、原易字卷一第100頁、第250頁、原易字卷三第77頁),且經證人即恩沛公司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 孟憲安 、證人即被告李家慶之配偶 鄭雯玲 、證人即被害人翁依婷、 曾苡絜黃貞樺石欣昀陳佳怡黃嬿庭吳羚羽翁語嬣柯品妍林雅涵葉家祥藍翊庭高信梅 、張青柔、 李紘越蘇芊伃林妏珊 (附表二編號7實際被害人之母)、 郭家豐紀思妤 、林 韋慈劉鳳玲劉家 綺、 林意 汶、 何承弘官洺鋆 (附表二編號44實際被害人之父)、江○璇、洪○貞、金○樺、 葉芷吟 、黃○軒、 彭素卿 (編號66實際被害人之祖母;彭素卿雖於警詢中表示提出告訴,然其並非本案被害人,亦無證據可證其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難認有告訴人 適格 )、臧怡雯、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李忠晏、李○婷、王宣筑等人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515卷一第47至49頁、第61至69頁;偵10116卷一第45至49頁、第63至64頁;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19至152頁、原易字卷二第233至445頁),並有恩沛公司提供之各網路電商平臺PCHOME等之下單交易資料(詳細資料見光碟內檔案)、告訴人張○薰、李忠晏、李○婷、王宣筑之報案資料、告訴人張○薰之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證人張○薰、李○婷、王宣筑、彭素卿提供之訊息往來紀錄、共同被告林玉萍遭扣案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9年1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人鄭雯玲手機內訊息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1515卷二第13頁;偵10116卷一第133至139頁、第141至143頁、第145至151頁、第167至175頁、第177至180頁、第191至197頁;偵1515卷一第77至83頁、第97至111頁;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17至218頁;下單交易資料光碟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並有被告李家慶之手機(使用門號0979633387號)1支及共同被告林玉萍之手機1支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李家慶、簡憶庭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家慶、簡憶庭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家慶、簡憶庭所為,就詐欺告訴人恩沛公司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李家慶就詐欺附表一所示實際下單購買者(即實際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簡憶庭就詐欺附表二所示實際下單購買者(即實際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就恩沛公司及下單購買者均係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2人詐欺所取得之財物係在購物平臺上下單訂購之商品,就同一物不會同時對告訴人恩沛公司及下單者均構成詐欺取財,故公訴人主張被告2人對告訴人恩沛公司及下單訂購者均成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本案之交易流程係恩沛公司因被告之詐欺行為而誤認下單者均有意給付貨款,因而願意提供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使下單者可以先取得訂購之商品,嗣後再給付貨款給恩沛公司,是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人為恩沛公司,下單訂購者係因誤認代為下單不需給付貨款、不會遭到貨款追償,因而同意提供代為下單之勞務,是被告2人對下單訂購者所為犯行應為詐欺得利罪,此部分之犯行事實原即屬檢察官起訴範圍,罪名部分亦經本院於111年9月29日、同年11月17日審判程序中當庭諭知,無礙於被告2人之訴訟防禦權,是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李家慶與「王嘉」就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簡憶庭與共同被告林玉萍就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上開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有手段及目的之
關係(利用他人代為下單而得以不付貨款即取得貨品),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李家慶就附表一編號22、23之下單行為均係透過被害人
林雅涵所為,且下單時間僅相隔2分鐘,行為時點顯然密接;編號24、25之下單行為訂購者相同,且下單時間僅相隔2分鐘,行為時點顯然密接;編號26、27、28之下單行為均係透過被害人葉家祥所為,且3次下單時間均在同一個小時內,行為時點亦屬密接,是被告李家慶就附表一編號22、23、編號24、25,及編號26、27、28所示之下單行為,應各屬接續犯意之一行為,公訴人認此部分均應分論併罰,尚非可採。
㈤被告李家慶就附表一編號1至15、編號17至37所示下單購物行
為,除編號22至23、編號24至25、編號26至28部分,分別屬接續一行為外僅論一罪外,其餘各次均係於不同時間為之,各次詐欺之被害人亦有所不同,是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即被告李家慶本案所犯共32罪)。被告簡憶庭就附表二編號1至70所示下單購物行為,均係於不同時間為之,各次詐欺之被害人亦有所不同,是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即被告簡憶庭本案所犯共70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李家慶就附表一所示全部下單行為、被告簡憶庭就附表二所示全部下單行為,均各屬接續行為,均僅論以一罪,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110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為應予分論併罰(見本院院易字卷一第107至108頁),附此敘明。
㈥檢察官111年8月15日補充理由書雖稱附表二編號35、45係使
用同一門號註冊AFTEE服務,附表二編號61、64係使用同一門號註冊AFTEE服務,故被告簡憶庭就上開4次下單行為,僅論2次對告訴人恩沛公司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惟上開4次下單行為均相隔數日,並非在密接之時間接續為之,顯為不同之犯意,縱然有使用之手機門號相同之情形,亦無從以此認定為接續犯意之一行為,併此敘明。
㈦被告簡憶庭為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如附表二所示實際被害
人李○婷、張○薰、官○俊、江○璇、黃○軒、薛○涵於案發時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其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查,然被告簡憶庭與實際被害人等均素不相識,尚難預見前揭實際被害人為少年,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簡憶庭明知前揭實際被害人為少年,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家慶、簡憶庭不思以
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以利用他人之方式向提供後支付金流服務之公司詐取財物,不但造成告訴人恩沛公司貨款損失,又使遭利用下單者承受遭追償之風險,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認罪,並均與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成立,願賠償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筆錄見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91至193頁、第321至324頁、第365至366頁),足認頗有悔意。 兼衡 被告2人均尚未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實際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李家慶自 陳智識 程度為國中肄業(惟戶籍資料登載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簡憶庭自陳智識程度為高商畢業(惟戶籍資料登載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原易字卷三第78頁)及被告2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李家慶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簡憶庭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
分別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㈡查被告李家慶於警詢時陳稱其為本案犯行之獲利共約48,000
元至68,000元(見偵1515卷一第27頁),被告簡憶庭於偵訊中陳稱其收受一單商品可獲得150元至250元之報酬(見偵1516卷第78頁),則前揭獲利或報酬分屬被告李家慶、簡憶庭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李家慶、簡憶庭均與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成立,依調解筆錄分別需賠償告訴人恩沛公司249,757元、210,214元,若本案再予沒收或追徵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可能因將來執行名義之競合導致過量之執行扣押或追徵風險,足以造成被告2人矯正與社會化之不利,有過苛之虞,亦可能實質上影響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獲償。從而,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不另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李家慶遭扣案之手機1支(HUAWEI牌,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張),為其所有且供聯絡本案使用,據被告李家慶供陳在卷(見偵1515卷一第20頁;本院原易字卷三第6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㈣被告簡憶庭因本案雖曾遭扣手機1支(使用門號000*00*00*,
完整號碼詳卷),然被告簡憶庭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本案聯絡是使用0000000000號之門號,使用該門號之手機業已賣掉,本案遭查扣之手機並未供本案使用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三第70頁),且上開扣案手機業經檢察官發還予被告簡憶庭,有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稽(見偵10116卷二第17頁),是難認上開曾扣案之手機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慶以上開方法詐欺附表一編號2、4、6、7、9、10、11、13、14、19、21、24、25、31、32、3
3、34、35、36、37所示之購買者;被告簡憶庭與共同被告林玉萍以上開方法共同詐欺附表二編號1、4、6、8、11、12、13、14、15、17、18、20、22、23、24、25、26、27、29、30、31、35、36、37、38、39、40、41、42、45、46、47、48、51、53、54、56、57、58、60、61、62、64、65、67、69、70所示之購買者,因認被告李家慶、簡憶庭就前揭被害人亦涉犯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家慶對附表一編號2、4、6、7、9、10、11、13、14、19、21、24、25、31、32、33、34、35、36、37所示之購買者涉犯詐欺取財罪,惟查:
㈠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交易,經證人 張宜涵 於警詢證稱:我沒有
印象曾於109年時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於PCHOME購買Ap
pleAirPods商品寄送至○○市○○區○○街00之0號,該筆訂單之名字「 白靈雪 」是我時常用的暱稱,我的手機門號已經使用很久,平常在班上我手機都放在桌上,有時會讓同學隨意拿去使用,分享WIFI功能之類,我不曉得是不是被同學拿去利用;我沒有收到AFTEE催款簡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25至126頁)。
㈡附表一編號34所示交易,經證人 林妍秀 於警詢證稱:我沒有
印象曾於109年時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東森購物購買AppleAirPods2商品寄送至○○市○○區○○路000巷0之0號,但我有在手機内發現相關對話紀錄,我當時唸花蓮慈濟科技大學,我住在宿舍時,有時把手機放在桌上就出門,寢室的門並沒有關,不曉得是何人可能拿走我手機與對方聯絡;AFTEE有以簡訊方式向我催款,我沒有去繳費也沒有理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52頁)。
㈢至附表一編號2、4、6、7、9、10、13、14、19、21、24、25
、31、32、33、35、36、37所示之交易,均未經購買者或與下單相關之人為任何證述。
㈣據上,附表一編號11、34所示交易,用以註冊AFTEE之手機門
號使用者即證人張宜涵、林妍秀均證稱其等對此交易並不知情、並非下單購物者,顯無從認為證人張宜涵、林妍秀有因被告李家慶之行為而陷於錯誤遭到詐欺。至該2筆交易之實際訂購者不明,與附表一編號2、4、6、7、9、10、13、14、19、21、24、25、31、32、33、35、36、37所示之交易相同,均無法認定實際下單者為何人,亦無從確認是否係遭詐欺而下單,自難認被告李家慶有詐欺這些下單者之犯行,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簡憶庭對附表二編號1、4、6、8、11、12、
13、14、15、17、18、20、22、23、24、25、26、27、29、
30、31、35、36、37、38、39、40、41、42、45、46、47、
48、51、53、54、56、57、58、60、61、62、64、65、67、
69、70所示之購買者犯詐欺取財罪,然查(以下證人證述提及之手機門號,完整號碼均詳卷):
㈠附表二編號1所示以「 吳思華 」名義所為之交易,經證人李欣
頻於警詢中證稱:我沒有於109年時以門號000*00*00*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段000號,前開門號沒有提供他人使用,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30頁)。
㈡附表二編號4所示以「 林羽芯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林佩瑄
於警詢中證稱:我印象中沒有註冊過AFTEE的會員,也沒有在網路上購買過3C產品,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46頁)。
㈢附表二編號13以「 王力雄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余俊霖
警詢中證稱:我沒有印象我辦過000*00*00*這支門號,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60頁)。
㈣附表二編號18以「茹茹」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忠樣 於警
詢中證稱:000*00*00*這個門號是我申請給我女兒使用,我不知道前揭門號有無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巷0弄00號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64頁)。
㈤附表二編號20以「 陳小村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黃志願
警詢中證稱:我沒有於109年時以門號000*00*00*註冊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巷0弄00號,前揭門號一直是我使用,沒有借給他人使用,我沒有收過AFTEE公司之催款簡訊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72頁)。
㈥附表二編號23以「 林政泓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家銓
警詢中證稱:我不知道000*00*00*這個門號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0巷0弄00號這件事,前揭門號之前借給我朋友使用,推測可能是我朋友當初用的,我有接到AFTEE催款來電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92頁)。
㈦編號25以「 翁靜玉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翁筱茜 於警詢中
證稱:我被AFTEE催繳,我去查詢才發現我的PCHOME帳號被盜用,該盜用者在PCHOME上訂購了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97至301頁)。
㈧編號40以「 王鴻毅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游○甯(案發時未
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中證稱:以「王鴻毅」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1日21時33分在東森購物下單這件事我不清楚,太久了,忘記了,門號我沒有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王鴻毅」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52至353頁)。
㈨編號42以「 夏欣然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宋彗君 於警詢中
證稱:以「夏欣然」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2日14時42分在東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將前開門號借給別人使用,不清楚為什麼AFTEE的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56頁)。
㈩編號45以「 歐一劭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義勝 於警詢中
證稱:我沒有申辦000*00*00*這支門號,我沒有以「歐一劭」名義使用0000000000於109年2月2日20時6分在東森購物下單,我沒有使用過後支付人APP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48頁)。
編號51以「 余美月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余芳瑩 於警詢中
證稱:以「余美月」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3日在東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AFTEE之紀錄中以該門號下單的「余美月」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78至379頁)。
編號56以「林辰辰」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林升宥 於警詢中
證稱:以「林辰辰」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8日在 森森 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AFTEE之紀錄中以該門號下單的「林辰辰」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0至401頁)。
編號57以「 王曉 葶」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王○婷於警詢中證
稱:以「王曉葶」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8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清楚為什麼AFTEE之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4至405頁)。
編號58以「 吳陌凝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陳淑惠 於警詢中
證稱:000*00*00*這個門號是我申請的,平常是我女兒使用,以「吳陌凝」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9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有問過我女兒,她說沒有這件事,我不曉得她有無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吳陌凝」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8至409頁)。
編號60以「 陳婷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鄭○璇於警詢中證稱
:以「陳婷」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9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我忘記有沒有買過,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平常沒有在使用AFTEE這個APP,也不知道這個購買流程,不清楚為什麼AFTEE之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16頁)。
編號65以「 林瑜 辛」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竣能 於警詢中
證稱:000*00*00*這個門號是我姊申請給我使用,但於108年3月至109年12月間是讓我當時的女友使用,我不知道該門號於109年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東森購物購買商品的事,我不知道AFTEE有無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26頁)。
編號70以「 李成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魏麗滿 於警詢中證
稱:我沒有以000*00*00*這個門號於109年時在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我沒有把門號提供給別人使用,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48頁)。
至附表二編號6、8、11、12、14、15、17、22、24、26、27
、29、30、31、35、36、37、38、39、41、46、47、48、53、54、61、62、64、67、69所示之交易,均未經購買者或與下單相關之人為任何證述。
依據以上㈠至各段證人所述,附表二編號1、4、13、18、20
、23、25、40、42、45、51、56、57、58、60、65、70所示交易,用以註冊AFTEE之手機門號之申辦者(或名義上之申辦者)或使用者即證人 李欣頻 、林佩瑄、余俊霖、張忠樣、黃志願、張家銓、翁筱茜、游○甯、宋彗君、張義勝、余芳瑩、林升宥、王○婷、陳淑惠、鄭○璇、張竣能、魏麗滿均證稱其等對此交易並不知情、並非下單購物者,顯無從認為這些證人有因被告簡憶庭及共同被告林玉萍之行為而陷於錯誤遭到詐欺。從而,以目前證據尚無法確認該17筆交易之實際訂購者是誰,與附表二編號6、8、11、12、14、15、17、22、24、26、27、29、30、31、35、36、37、38、39、41、46、47、48、53、54、61、62、64、67、69所示之交易情況相同,均無法認定實際下單者為何人,亦無從確認是否係遭詐欺而下單,自難認被告簡憶庭有詐欺這些下單者之犯行,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家慶對附表一編號2、4、6、7、9、10、11、13、14、19、21、24、25、31、32、3
3、34、35、36、37所示之購買者涉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簡憶庭對附表二編號1、4、6、8、11、12、13、14、15、17、
18、20、22、23、24、25、26、27、29、30、31、35、36、
37、38、39、40、41、42、45、46、47、48、51、53、54、
56、57、58、60、61、62、64、65、67、69、70所示之購買者涉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原應為被告李家慶、簡憶庭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家慶以前揭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陳○如,使其利用PCHOME購物網站選擇以恩沛公司AFTEE支付服務下單購買李家慶等人所指定之商品,並寄到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指定地址,李家慶等人於收受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商品後即予以轉賣變現,卻未支付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商品之貨款予先行墊付貨款之恩沛公司,致恩沛公司受有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貨款損害,因認被告李家慶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被告李家慶以前揭方式使被害人陳○如陷於錯誤而為其使用恩沛公司AFTEE支付服務下單購物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30號判決確定,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並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被告李家慶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審原易字卷第167至170頁、本院原易字卷三第87頁)。前揭犯罪事實與本案被告李家慶被訴詐欺被害人陳○如及告訴人恩沛公司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為相同之犯罪事實,雖前案中未就對本案告訴人恩沛公司之詐欺取財部分論罪,然此部分如成罪,與被告李家慶詐欺被害人陳○如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為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既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丙、退併辦部分
壹、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簡憶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與林玉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簡憶庭於109年1月間,在宜蘭縣大同鄉光勳巷34號住處,利用網路連接至「臉書」網站張貼「完全不用會費,操作個app即可領錢不用會費的工作好好把握,名額有限,要做得再來,問問姐/哥別來,我要的是人你要的是錢,一單就是1000$」之訊息,適被害人 鄭宜萱 瀏覽該訊息而誤認免付費即可下單購物,旋以通訊軟體「微信」與被告簡憶庭聯繫,被害人鄭宜萱即依指示下載事後付款之軟體AFTEE,在PCHOME購物平台,選擇以該軟體AFTEE下單購買價值約9,650元之HTC牌U19e型號手機1只(含贈品藍芽耳機),並指定將該商品寄送至○○縣○○鄉○○路000巷0弄00號,由尚無法證明知情之 簡大衛 收受商品後,交付予被告簡憶庭轉交林玉萍變賣獲利,因認被告簡憶庭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詐欺取財罪既是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而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予分別處罰。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害人與本案起訴部分之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不同,顯屬數罪關係,而非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偵查起訴及檢察官薛植和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許祥珍、葉惠燕、林婉儀、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陳冠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購買商店平臺交易登錄時間購買者姓名實際被害人姓名(留空者代表不明)配送地址商品名稱商品數量消費金額(新臺幣)罪名與宣告刑1PChome109年1月19日22:44:00翁依婷翁依婷00000○○市○○港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PChome109年1月19日13:57:00 王雅竹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PChome109年1月19日13:27:00曾苡絜曾苡絜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4PChome109年1月18日17:43:00 許珍珍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5PChome109年1月16日22:39:00黃貞樺黃貞樺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2.4A快充組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6PChome109年1月16日22:36:00 王永益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SamsungGalaxyA70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7PChome109年1月16日20:19:00 蔡苡玲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2.4A快充組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8PChome109年1月17日22:15:00石欣昀石欣昀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HTCU19e(6G/128G)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9PChome109年1月17日18:49:00 王文譁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 王文譁寄 )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0PChome109年1月17日22:47:00 王泳毅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王泳毅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1PChome109年1月19日15:47:00白靈雪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白靈雪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2PChome109年1月16日20:42:00陳佳怡陳佳怡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陳佳怡寄)SamsungGalaxyA70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3PChome109年1月23日23:54:00 陳曉東 00000○○市○○區○○里○○街00之0號OPPOR17Pro(6G/128G)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4PChome109年1月24日16:03:00江紫棋00000○○市○○區○○路000巷0之0號OPPOA92020(8G/128G)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5PChome109年1月30日18:28:00黃嬿庭黃嬿庭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福利品】AppleiPhone864GB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6PChome109年1月29日15:14:00陳○如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780元(免訴)17PChome109年1月29日12:06:00吳羚羽吳羚羽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8PChome109年1月22日23:55:00翁語嬣翁語嬣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19PChome109年1月22日23:34:00涂思齊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OPPORenoZ珍珠白(8G/128G)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0PChome109年1月22日21:26:00柯品妍柯品妍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39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1PChome109年1月22日17:05:00 蔡鳳萍 00000○○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褲型尿布2片裝18,78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2東森購物109年2月24日23:23:34林雅涵林雅涵○○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Baseus倍思Airpods1/2代薄致矽膠保護套-網1332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3東森購物109年2月24日23:21:20林雅涵林雅涵○○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無線藍耳機搭配充電盒-網14,288元24東森購物109年2月9日22:59:13 陳惠于 ○○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Baseus倍思Airpods1/2代薄致矽膠保護套-網2664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5東森購物109年2月9日22:57:01陳惠于○○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28,900元26東森購物109年2月9日20:08:02葉家祥葉家祥○○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Baseus倍思Airpods1/2代薄致矽膠保護套-網2664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27東森購物109年2月9日20:06:42葉家祥葉家祥○○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14,450元28東森購物109年2月9日20:00:35葉家祥葉家祥○○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14,450元29東森購物109年2月6日21:04:54藍翊庭藍翊庭○○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24,782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0東森購物109年2月6日19:02:46高信梅高信梅○○市○○區○○里○○路000巷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及Baseus倍思Airpods1/2代薄致矽膠保護套-網24,782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1東森購物109年1月15日22:41:23吳思婷○○市○○區○○里○○街00之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網14,450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2東森購物109年1月15日21:59:51吳佳儀○○市○○區○○里○○街00之0號【Apple】AirPods二代原廠無線藍芽耳機搭配有線充電盒(MV7N2TA/A)-網29,798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3東森購物109年1月15日11:57:58張雅涵○○市○○區○○里○○街00之0號【Apple】AirPods二代原廠無線藍芽耳機搭配有線充電盒(MV7N2TA/A)-網29,798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4東森購物109年1月14日12:34:53林妍秀○○市○○區○○里○○街00之0號【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B-網19,099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5東森購物109年1月13日21:10:12郭育妘○○市○○區○○里○○街00之0號AppleAirPods無線藍耳機搭配充電盒-網14,288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6東森購物109年1月13日10:03:36王永毅○○市○○區○○里○○街00之0號【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B-網19,099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37東森購物109年1月13日9:42:23 陳算素 芬○○市○○區○○里○○街00之0號【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B-網19,099元李家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UAWEI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加總金額238,203元附表二:
編號購買商店平臺交易登錄時間訂購者姓名實際被害人姓名(留空者代表不明)配送地址商品名稱商品數量消費金額罪名與宣告刑1PChome109年1月8日00:02吳思華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PChome109年1月7日07:57 林翌玟 張青柔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翌玟寄)【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19,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PChome109年1月5日19:50 林玉書 李紘越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PChome109年1月6日19:42林羽芯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羽芯寄)2.4A快充組18,1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PChome109年1月6日23:46 林妤萱 蘇千伃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妤萱寄)SamsungGalaxyA7019,8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PChome109年1月5日16:07 林欣怡 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欣怡寄)2.4A快充組18,1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PChome109年1月5日22:00 林芯儀 李玉亭 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芯儀寄)HTCU19e(6G/128G)19,6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PChome109年1月6日20:51 林譯心 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林譯心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PChome109年1月6日21:05 洪巧芸 郭家豐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洪巧芸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PChome109年1月5日20:02 盧偉毅 紀思妤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盧偉毅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PChome109年1月6日19:28 王晨勗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王晨勗寄)SamsungGalaxyA7019,8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PChome109年1月7日00:43 林宇少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林宇少寄)OPPOR17Pro(6G/128G)19,4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PChome109年1月5日18:43王力雄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王力雄寄)OPPOA92020(8G/128G)18,4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PChome109年1月5日11:23 潘巧翎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福利品】AppleiPhone864GB19,68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PChome109年1月14日22:25 王云暄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王云暄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PChome109年1月14日19:32 林韋慈 林韋慈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 林韋慈寄 )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PChome109年1月14日20:05 唐邵筠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唐邵筠寄 )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PChome109年1月14日20:56茹茹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 茹茹寄 )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PChome109年1月14日21:40李忠晏李忠晏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PChome109年1月14日22:20陳小村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陳小村寄)OPPORenoZ珍珠白(8G/128G)19,3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PChome109年1月8日00:00李○婷(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李○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PChome109年1月7日10:46 林宗儀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PChome109年1月7日00:35林政泓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 林政泓寄 )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褲型尿布2片裝1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PChome109年1月7日21:25 徐芷軒 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徐芷軒寄)UdiLife品田日居/長型抽屜櫃/大一抽192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PChome109年1月6日23:01翁靜玉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翁靜玉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東森購物109年1月14日0:46:48鄭宇庭○○縣○○鄉○○路0段000號【福利品】AppleiPhone864GB19,603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東森購物109年1月14日11:26:36陳婷婷○○縣○○鄉○○路0段000號MDOBI摩多比貓丸家瓦楞紙貓抓板-三角紙盒141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東森購物109年1月15日22:20:04一五六小矮子劉鳳玲○○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東森購物109年1月16日20:03:48李心䰆○○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東森購物109年1月17日0:39:24陳家溱○○縣○○鄉○○路0段000號晶工牌JD-1508全開水溫熱開飲機/飲水機11,683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東森購物109年1月17日22:25:33林惠瑜○○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2:45:59 劉綺 劉家綺 ○○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4:07:36張○薰(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張○薰○○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5:41:09 林意汶 林意汶○○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18:18:34張嘉玲○○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19:03:54林羽芯○○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21:25:50何淮志○○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21:59:00邊伯賢○○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8,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0:15:31林慈惠○○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21:33:28王鴻毅○○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22:19:54 陳美琪 宜蘭縣五結鄉親河路二段123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東森購物2020-02-0214:42:06夏欣然○○縣○○鄉○○路0段000號SamsungGalaxyA70智慧型手機6G/128G19,3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17:02:16hong何承弘○○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4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18:18:51官○俊(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官○俊○○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20:06:14歐一劭○○縣○○鄉○○路0段000號三星SamsungGalaxyTabA10.1(2019)LTET515八核心平板電腦19,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6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22:17:18劉衣珊○○縣○○鄉○○路0段000號OPPORenoZ6.4吋水滴螢幕手機8G/128G18,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4:29:12 陳宇 汶○○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11:13:40何欣兒○○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13:10:21 吳佳琪 江○璇(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22:10:47 洪愛貞 洪愛貞○○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23:12:35余美月○○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東森購物109年2月4日3:25:34 吳佳萱 金郁樺○○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東森購物109年2月5日2:32:31陳明恩○○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森森購物109年2月6日21:17:55王小珊○○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東森購物109年2月8日1:16:12 王萱凡 王宣筑○○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森森購物109年2月8日21:53:11林辰辰○○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森森購物109年2月8日22:04:16王曉葶○○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2:05:01吳陌凝○○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2:15:19雪葉芷吟○○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3:20:31陳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22:58:55 林江 紅○○縣○○鄉○○路0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東森購物109年2月11日1:03:23陽柏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東森購物109年2月11日11:15:18 陳意涵 黃○軒(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森森購物109年2月12日22:20:18林江紅○○縣○○鄉○○路0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森森購物109年2月15日23:16:51 林瑜辛 ○○縣○○鄉○○路0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森森購物109年2月16日23:23:45 陳羽 薛○涵(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0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688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森森購物109年2月17日0:02:34黃姵綺○○縣○○鄉○○路0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0:22:46 菲哥 臧怡雯○○縣○○鄉○○路0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16:09:42廖映萱○○縣○○鄉○○路0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21:00:15李成○○縣○○鄉○○路0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簡憶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加總金額737,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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