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連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連素蘭於民國86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9055元及費用473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連素蘭於民國87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429元及費用498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素蘭│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31667元││月2日起│││├──┼────┼─────┼──────┼──────┼───────┤│002│新臺幣│連素蘭│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94411元││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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