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李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明珠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珠(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明珠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女陳明珠於民國80年6月16日外出後走失,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長女陳明珠於80年6月16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並經證人 陳挺雁 證述綦詳(詳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陳明珠自80年6月16日失蹤,計至87年6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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