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簡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力成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4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經本院以107年度存字第1437號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於107年12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經本院以107年度司聲字第1109號裁定准予取回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73號擔保提存金,並於108年7月2日確定在案,有本院前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考。是以本件聲請人顯係對於已繫屬於法院之同一提存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