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代理人 呂秝菻 債務人 張龍志
方聖儒
一、債務人張龍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龍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聖儒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