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謝家右 法定代理人 謝見福
李貞嬌 被告 吳禮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252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252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