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裕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1、252號被告洪裕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1.51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231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1、2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57號、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92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941號卷第133、153頁,毒偵字第1197號卷第12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意旨稱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亦屬違禁物等情,惟該物未送鑑定,並無證據證明其含有毒品成分,尚難認為違禁物,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相關毒品鑑定書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44、0.43、0.1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第941號卷第153頁)即毒偵字第941號卷內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見毒偵字第941號卷第2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10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57號鑑驗書(毒偵字第941號卷第133頁)即毒偵字第941號卷內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見毒偵字第941號卷第21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03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92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197號卷第121頁)即毒偵字第1197號卷內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毒偵字第1197號卷第27頁)4殘渣袋1小包(毛重0.18公克)卷內查無鑑定書即毒偵字第941號卷內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見毒偵字第941號卷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