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胡嘉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