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左記 兼法定代理人
吳季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火炎 、 吳逢春 、 蔡振煥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